但是,查看一下各地對于不避讓救護車的處罰規定,除了深圳是處罰款1000元記3分外,大部分地區都是按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規定,扣3分罰200元,有些地方的罰款甚至更低。而看看過往案例,更讓人無語。上海街頭,一輛路虎車罔顧救護車鳴笛,阻攔道路74秒,也是扣3分罰款200元。去年,德陽市一私家車也是在救護車鳴笛的情況下,拒不避讓,只被處罰款100元。事實上,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規定,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、救護車等車輛通過,情節嚴重的,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但是現實情況中,卻很少處罰到這個地步。所以,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否可以互為補充參照,對于“情節嚴重”的界定更細致一些,不要只看結果,更要看過程,類似于長時間惡意阻攔救護車的行為,就應歸為“嚴重”一類,最好能依法頂格處罰,這樣才有助于以法治營造敬畏生命的氛圍,讓避讓救護車的觀念深入人心,讓“生命通道”暢通無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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